宁夏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7-07-02 18: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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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中宁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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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带动作用,依法保护枸杞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枸杞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发布。“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由方正行楷繁体“中宁枸杞”、大写英文字母THE LYCIUM CHINA OF ZHONGNING及“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共同组成横放式标识体,字间有间距,具体书式如下:

中国驰名商标

中 宁 枸 杞  ®

THE LYCIUM CHINA OF ZHONGNING

第三条   中宁县枸杞产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枸杞办)内设机构枸杞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枸杞站)为“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的注册持有人,享有对“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管理权。

第二章   “中宁枸杞”种植区域及品质特点

第四条 中宁枸杞栽植于黄河与清水河交汇形成的三角洲地带,约800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五条 “中宁枸杞”的品质特点为:鲜果果身棒状而略方,具三棱或四棱,先端钝尖或截平,或呈椭圆形,先端渐尖;颜色鲜红,味甘甜。干果呈红色或暗红色,果形呈长形而不瘦,呈扁形而不圆。果身先端有小尖,果脐白色明显。果实皮薄肉厚,籽少,口感纯正甘甜,无苦味,无涩味,包装不结块。干果水份含量在13%以内。

第六条 “中宁枸杞”主要营养成分、分级规格、理化和卫生指标以DB64/T546-2009《中宁枸杞分级包装标志》为准。

第三章 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使用“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应向商标持有人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经销“中宁枸杞”的样品;

4、公司(个人)近三年的销售情况;

5、商标持有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备一定加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商标持有人指定的企事业单位监管下使用商标。

第八条 商标持有人自收到商标使用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发给《“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使用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者,提出改进意见,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重新申报一次。

2、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下达书面批复,并通知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

(1)领取《“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准用证》;

(2)签定《“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领取《“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标识;

(4)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未获准的申请人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可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述,商标持有人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受理意见,并视情况进行复审。

第十条 《“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两年。使用人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商标持有人重新申请续签合同,逾期不申请者,视其自动放弃使用权。

第十一条 “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实行准用证制和授权区域代理制,具体代理方式由县枸杞站拟定,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县枸杞站是“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的管理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第十三条   未经县枸杞站许可,擅自在枸杞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与“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字样的单位或个人,县枸杞站可会同工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规定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未取得《“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准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门牌或包装物上印制“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商标持有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批次抽样检测商标使用人经销的中宁枸杞,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以“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进行销售。

第十六条 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包装物上加贴防伪信息标识,作为鉴别使用“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真实性的唯一标识。

第十七条  县枸杞站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电子监管网,管理者和消费者可采取手机短信、上网查询等方式查询真伪,追溯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商标使用人不得将不符合中宁枸杞产品质量标准的枸杞装入“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包装物中进行销售。否则,商标持有人有权收回其《“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准用证》,并提请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权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商标持有人在商标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建议权和处罚权。

 

第四章   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商标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和管理权;2、依法收缴商标使用费;

3、对商标使用者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

4、依法检查、检举、处罚商标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商标持有人须履行以下义务:

1、维护商标品牌形象;

2、对商标及商标使用人进行宣传;

3、对商标使用人的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进行指导和培训;

4、对商标使用者的经营环境进行维权保护。

 

第五章   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人(以下简称商标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在其产品包装上印制“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组合图案,利用“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进行枸杞产品宣传,优先参加各级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或协办的国内外经贸洽谈活动和信息交流活动;

2、有权在国内外经贸洽谈活动中将“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作为其产品品质证明;

3、在知识产权保护、商标维权等过程中,与商标持有人享有同等权利;

4、对商标的使用管理及相关事宜有知情权。

第二十三条  商标使用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1、商标使用人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先告知商标持有人,并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2、接受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商标持有人对其经营的枸杞按批次进行不定期检测和监督;

3、对所经销枸杞来源、批次、数量、去向等建立档案台账备查;

4、指定专人负责“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确保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借、不转售。

 

第六章    包装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包装物实行统一管理使用,销售和印制企业经招标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取得“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资格、具有自主产品商标的,设计的“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包装物经商标持有人审核许可后,到中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枸杞站指定的印制企业进行印制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无产品商标的营销户、但取得“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资格的,应使用商标持有人统一印制的包装物。

第二十七条 县工商、质监、枸杞站联合对“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包装物违规使用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整治行动。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七章    商标费用收取、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销中宁枸杞的企业、个人使用“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时必须缴纳商标使用费,使用费标准按枸杞经销者所使用商标的年枸杞经销额的1%缴纳(宁价费发[2002]130号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的管理、维权、服务和宣传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枸杞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